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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摸金校尉”探宝梦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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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摸金校尉”探宝梦碎

“摸金校尉”探宝梦碎

在历史的(de)长河中,文物承载着岁月的记忆与文明的密码,然而(ránér),总有不法分子觊觎文物价值,妄图通过盗掘牟取私利。 日前,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起诉(qǐsù)的一起(yìqǐ)盗掘古墓葬案终审判决,主犯陈某、陈某甲分别被(bèi)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、十年,各并处罚金(chǔfájīn)。犯罪嫌疑人余某已于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,公安机关经过(jīngguò)侦查,发现余某还参与盗掘另一处古墓葬,并于6月将参与盗掘和买卖文物的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,追回二级文物1件、三级文物2件。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(jìnyíbù)侦查中。 20件珍贵文物险(xiǎn)外流 2023年初,湖北孝感的余某(yúmǒu)因家境贫寒,产生了“捞偏财”的想法。为了实现一夜暴富,酷爱盗墓(dàomù)小说的他决定化身“摸金校尉”,将话本里的故事演变为现实。余某通过新闻了解到(dào)枣阳的一处墓群曾出土大量珍贵文物(zhēnguìwénwù),便将目标锁定在这处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。 2023年10月(yuè),余某(mǒu)联系抓野蜂时认识(rènshí)的枣阳当地人陈某,陈某又介绍老乡陈某甲入伙。三人经过(jīngguò)商议,决定由余某负责(fùzé)探测找点、陈某出力、陈某甲出资。11月,三人经过长时间踩点,在该墓群附近的一处农田里找到一座尚未被发现的古墓葬,于是趁着夜色在古墓葬上方打洞(dǎdòng)盗掘,先后从墓葬中盗得20件青铜器,并回填盗洞企图掩盖罪行。 为了将文物顺利卖出,陈某联系河南人李某(lǐmǒu),让其帮助介绍买家,欲以400万元出售这批青铜器,并表示(biǎoshì)文物出售后给李某好处费(hǎochùfèi)。李某见有利可图,欣然答应。 2023年11月下旬,湖北省公安厅收到一条(yītiáo)关于青铜器(qīngtóngqì)交易的线索,经过侦查发现在网上发布(fābù)信息寻找买家的正是李某。11月29日,公安机关(gōngānjīguān)在一废弃仓库内将陈某、李某抓获,现场收缴涉案文物青铜器20件。12月14日,陈某甲被(bèi)抓获到案。余某于2025年3月5日落网。 经(jīng)鉴定,涉案的青铜器均为春秋时期文物,极具历史文化价值,其中一级(yījí)文物9件、二级文物1件、三级文物9件、一般文物1件。 借助(jièzhù)专家“外脑”释法说理 2023年12月29日(rì),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(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),以陈某、陈某甲涉嫌盗掘(dàojué)古墓葬罪,李某(lǐmǒu)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请樊城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。 为全面收集证据,检察机关围绕盗掘地(dì)是否(shìfǒu)处于保护单位范围、保护单位等级,以及是否存在古墓葬(gǔmùzàng)等核心问题,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,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。 2024年4月2日,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(zhì)樊城区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审查起诉。在听取辩护人意见时,辩护人提出通常(tōngcháng)只有大型墓葬才会出土大量高等级文物,而该案案发地挖掘深度仅两米有余,且未发现墓道、墓室等典型结构,难以(nányǐ)判定该处为古墓葬。 为准确指控犯罪,办案检察官和公安干警、博物馆勘探人员多次前往实地(shídì)勘查,并向文物考古专家进行咨询。专家解释:“春秋时期,由于(yóuyú)受当时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(de)限制,一般墓葬(mùzàng)形制多为不带墓道的竖穴土坑墓。对比本地区目前已发掘的春秋时期墓葬,涉案墓葬规格(guīgé)为中型(zhōngxíng)墓葬。另外,文物等级的评定是有一定标准(biāozhǔn)的,是综合其历史文化价值、品相、稀缺程度等进行评定的,文物的价值与墓葬等级有较大联系,但并非只有高等级墓葬才出土高等级文物。” 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,李某并未实际控制文物(wénwù),其帮助联系买家,协助陈某等人将犯罪(fànzuì)所得物品出售给第三方,属于代为销售,其行为更符合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(dézuì)特征。2024年8月21日(rì),樊城区检察院以陈某、陈某甲(jiǎ)涉嫌盗掘古墓葬罪,李某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 由于盗掘行为(xíngwéi)破坏文物原生环境,并对古墓葬的整体性、完整性造成(zàochéng)不可逆转(bùkěnìzhuǎn)的损害。为最大限度挽回损失,樊城区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依法追究被告人连带赔偿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的责任,实现“刑事打击+民事追偿”的双重效果。 2024年12月13日,法院开庭审理该案(gāiàn),检察机关依法申请(shēnqǐng)文物考古专家出庭。专家凭借专业知识,深刻剖析盗掘行为对文化遗产造成的不(bù)可逆破坏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性,有力回击了辩护人罪轻的辩护,增强(zēngqiáng)了公诉人指控力度。庭审最后,公诉人结合被告人犯罪动机及家庭(jiātíng)情况,阐述盗掘行为对历史文化遗产和家庭的双重破坏,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,激发(jīfā)了在场(zàichǎng)旁听人员文物保护的责任意识,庭审成为普法教育现场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提出(tíchū)的量刑建议,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陈某、陈某甲有期徒刑十年(nián)三个月和十年,各并(bìng)处罚金2万元,承担连带(liándài)赔偿抢救性(qiǎngjiùxìng)考古发掘费用7万余元;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陈某甲提出上诉。2025年4月10日,襄阳市(shì)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办案过程中,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、博物馆文物考古专家在走访案发现场时,发现该古墓葬所在的文物保护(bǎohù)区存在诸多管理漏洞,如监控设备失效、缺乏保护宣传(xuānchuán)、治安巡逻缺失(quēshī)等。 为进一步加强对墓群的保护,防范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,保障文物安全,2024年7月31日,樊城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向(xiàng)相关部门制发社会(shèhuì)治理检察建议,提出构建“人防+天眼(tiānyǎn)+无人机巡查”立体监管模式、引入科技防范手段、加强保护宣传教育等(děng)具体措施。 收到检察建议后(hòu),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迅速制定整改计划,并(bìng)逐步完善文物保护措施。由于该古墓葬位于枣阳市境内,2024年5月,樊城区检察院同步(tóngbù)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(yísòng)至枣阳市检察院审查处理。 “古墓葬是中华民族历史(lìshǐ)记忆的重要载体,也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(zīyuán)和宝贵的精神财富。”5月20日,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“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将结合司法办案,继续深化‘打击(dǎjī)+修复+预防’三位一体保护模式,让历史文脉永续传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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